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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實(shí)施細則

 。1980年7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四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根據1987年5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六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實(shí)施細則〉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0年4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六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實(shí)施細則〉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6年5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二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實(shí)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1年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九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實(shí)施細則〉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二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實(shí)施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三章 代表名額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五章 選區劃分

  第六章 選民登記和選民資格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九章 代表資格審查

  第十章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和有關(guān)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shí)際情況,制定本實(shí)施細則。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由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駐桂人民解放軍選舉。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切實(shí)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權利。

  第四條 駐地在鄉、民族鄉、鎮的中央、自治區、設區的市所屬機關(guān)、團體、學(xué)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以及駐桂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選民,可以只參加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

  駐地在市區內的縣人民政府所屬機關(guān)、團體、學(xué)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選民,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不參加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選舉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kāi)支。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六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

  第七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換屆選舉期間,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設選舉工作辦公室,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領(lǐng)導,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huì ),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選舉委員會(huì )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的領(lǐng)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huì )受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的領(lǐng)導。

  第八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選舉委員會(huì )由本級黨委、國家機關(guān)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和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負責人以及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員十至十三人。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任命。

  鄉、民族鄉、鎮選舉委員會(huì )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五至七人。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由各有關(guān)方面協(xié)商推選,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任命。

  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huì )的職務(wù)。

  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huì )可以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

  第九條 選舉委員會(huì )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

  (二)在本轄區內,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guān)選舉法律、法規,依法解答有關(guān)選舉的問(wèn)題;

  (三)制定本轄區選舉工作計劃,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制發(fā)選民證,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jiàn)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五)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六)組織選民推薦和協(xié)商代表候選人,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了解核實(shí)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jiàn),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七)確定選舉日期,規定投票辦法,制發(fā)選票,主持投票,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頒發(fā)代表當選通知書(shū);

  (八)管理使用選舉經(jīng)費;

  (九)向上級報告選舉工作情況,總結選舉工作經(jīng)驗,做好選舉工作文書(shū)、資料的整理歸檔等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huì )應當及時(shí)公布選舉信息。

  第十條 選區設立選舉工作組。選舉工作組設組長(cháng)一人,副組長(cháng)若干人,由本級選舉委員會(huì )任命。選舉工作組的主要任務(wù)是:

  (一)組織選民學(xué)習有關(guān)選舉法律、法規;

  (二)辦理選民登記,協(xié)助選舉委員會(huì )公布選民名單,分發(fā)選民證;

  (三)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組織討論,匯總選民對代表候選人的意見(jiàn),并向選舉委員會(huì )匯報;

  (四)解說(shuō)選舉程序,負責投票選舉的具體事務(wù)工作;

  (五)組織統計選票,匯報選舉結果;

  (六)選舉委員會(huì )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選區內可以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選正副組長(cháng),負責本選民小組的選舉事宜。

  第三章 代表名額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的規定分別確定。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總名額經(jīng)確定后,不再變動(dòng)。如果由于行政區劃變動(dòng)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dòng)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總名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重新確定。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huì )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jìn)行分配。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

  第十四條 駐桂人民解放軍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辦法》進(jìn)行。

  駐桂人民解放軍應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名額,由駐地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中,少數民族、歸國華僑等應當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十六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huì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huì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自治縣實(shí)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比當地人民代表大會(huì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huì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guò)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條 自治區、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對于聚居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本實(shí)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產(chǎn)生,按照當地的民族關(guān)系和居住狀況,各少數民族選民可以單獨選舉或者聯(lián)合選舉。選舉方法,根據當地少數民族選民的意愿決定。

  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對于居住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辦法,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在多民族聚居的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難以按照各少數民族單獨劃分選區的,可以通過(guò)民主協(xié)商的辦法,將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分配到選區。選舉代表時(shí),在選票上標明候選人屬何民族,由選區選民按各民族應選代表名額,從候選人中選出各民族的代表。如果未選出應選的少數民族代表,或者當選的少數民族代表沒(méi)有達到應選的名額,所缺的名額應當在該民族未當選的候選人中再行選舉,選出該民族的代表,不能以其他民族代表占用該民族的代表名額。

  第二十條 在選舉過(guò)程中,應當宣傳民族政策,進(jìn)行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教育,并使用當地民族形式和民族語(yǔ)言。

  第五章 選區劃分

  第二十一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jìn)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chǎn)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第二十二條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不得超過(guò)三名。

  第二十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六章 選民登記和選民資格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mǎn)十八周歲具備選民資格的公民,應當按照選區進(jìn)行登記。計算年滿(mǎn)十八周歲的時(shí)間,以當地規定的選舉日為準。以農歷計算出生日期的,應當按公歷換算準確日期。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進(jìn)行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jìn)行,經(jīng)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cháng)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mǎn)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mǎn)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jīng)登記后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第二十五條 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gè)選區進(jìn)行選民登記。選民登記按下列辦法進(jìn)行:

  (一)城鎮的居民和農村的村民,在戶(hù)口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二)機關(guān)、團體、學(xué)校、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合同工、臨時(shí)工和在校學(xué)生,在單位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三)中央、自治區、設區的市所屬單位的職工,其領(lǐng)導機構與分支機構跨越縣、市幾地的,分別在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四)離退休人員在現住地的選區登記,也可以在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五)人與戶(hù)口不在一地的選民,應當在戶(hù)口所在地的選區登記,但取得現居住地選區同意的,也可以持戶(hù)口所在地鄉級以上選舉委員會(huì )的選民資格證明在現居住地登記;

  (六)駐桂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員,在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七)駐地方工廠(chǎng)、鐵路、水運、科研等單位的軍代表,在地方院校學(xué)習的軍隊人員,可以在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第二十六條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第二十七條 無(wú)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經(jīng)醫療部門(mén)證明或者經(jīng)監護人書(shū)面同意,并經(jīng)選舉委員會(huì )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不發(fā)病的情況下應當給予登記,參加選舉。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給予登記: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méi)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méi)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正在被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上述人員可以在現居住地參加流動(dòng)票箱投票,可以委托原戶(hù)口所在地的選區中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參加選舉的方式由選舉委員會(huì )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的機關(guān)共同決定。

  第二十九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huì )在選區或者選民小組張榜公布。

  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jiàn)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huì )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huì )對申訴意見(jiàn),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shí)間不得少于兩天。如果需要進(jìn)行預選的,根據預選時(sh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辦法依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jìn)行投票選舉。

  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chǎn)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直接選舉的,由選舉委員會(huì )向選區推薦;間接選舉的,向大會(huì )主席團提名。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當向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大會(huì )主席團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大會(huì )主席團如實(shí)提供個(gè)人身份、簡(jiǎn)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shí)的,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大會(huì )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lián)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guò)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第三十二條 選區選舉工作組或者選舉委員會(huì )對于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調換或者增減。選舉委員會(huì )匯總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wù)等基本情況,按選區以姓氏筆畫(huà)為序,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向選民公布。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到外選區的代表候選人,應當事先征求所在單位和所去選區的意見(jiàn),被推薦者應當參加選區的選舉活動(dòng),是否作為正式代表候選人,根據選區較多數選民的意見(jiàn)確定。

  在同一次選舉中的一個(gè)選區或者選舉單位落選的代表候選人,不得再提名推薦為另一個(gè)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代表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后,由選舉委員會(huì )組織各選民小組醞釀、討論、協(xié)商,并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jiàn),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四條 直接選舉的,選舉委員會(huì )應當在選舉日前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間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應當在代表大會(huì )期間向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huì )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huì )根據選民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jiàn)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wèn)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實(shí)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條 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gè)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guān)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jīng)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jīng)當選的,其當選無(wú)效。

  第八章 選舉程序

  第三十七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選舉委員會(huì )應當將投票選舉的時(shí)間、地點(diǎn)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選舉的投票時(shí)間自選舉日始為一至三天;特殊情況經(jīng)過(guò)選舉委員會(huì )決定,可以適當延長(cháng)。

  第三十八條 選舉投票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根據選舉委員會(huì )的決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發(fā)放選票;

  (二)核實(shí)參選人數,復查選民登記情況,確認外出選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制作票箱、印制選票,選票上的代表候選人名次按姓氏筆畫(huà)為序;

  (四)布置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huì )會(huì )場(chǎng),安排主持人;

  (五)組織選民推選監票員、計票員若干人;

  (六)制訂選舉投票方法及注意事項。

  第三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huì )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jìn)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kāi)選舉大會(huì ),進(jìn)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dòng)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組織二名以上工作人員用流動(dòng)票箱上門(mén)就選。流動(dòng)票箱的投票必須在本選區計票前完成。

  如果縣、鄉兩級同時(shí)選舉時(shí),可以在同一投票站分別進(jìn)行投票選舉。

  第四十條 選舉大會(huì )或者投票站的選舉工作,應當由選舉委員會(huì )派人或者委托選區選舉工作組主持。主持人應當向選民報告本選區選民登記情況,宣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和投票注意事項,組織選民有秩序地進(jìn)行投票。

  第四十一條 每個(gè)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gè)投票權。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jīng)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由選舉委員會(huì )授權的選區選舉工作組同意,可以書(shū)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guò)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主持。

  第四十三條 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一律采用無(wú)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shí)應當設有秘密寫(xiě)票處。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xiě)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xiě)。

  第四十四條 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五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wú)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四十六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選區全體選民的過(guò)半數參加投票時(shí),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guò)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guò)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guò)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guò)應選代表名額時(shí),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shí),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guò)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shí),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méi)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shí),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sh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實(shí)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guò)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七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和本實(shí)施細則的規定,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條 公民不得同時(shí)擔任兩個(gè)以上無(wú)隸屬關(guān)系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

  第九章 代表資格審查

  第四十九條 選出的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ì )進(jìn)行審查并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jiàn),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報告。

  選出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ì )進(jìn)行審查并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jiàn),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ì )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wú)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第一次會(huì )議前公布代表名單,發(fā)給代表證。

  第五十條 代表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

  (二)選區的選民人數或者選舉單位的代表人數和參加投票的選民或者代表人數是否符合法定人數;

  (三)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

  (四)當選代表是否獲得法定的票數;

  (五)選出的代表是否超過(guò)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應選代表名額;

  (六)選舉過(guò)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和本實(shí)施細則的規定;

  (七)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wú)效的違法行為。

  第十章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罷免要求、罷免案的提出和罷免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的有關(guān)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常務(wù)委員會(huì )書(shū)面提出辭職。常務(wù)委員會(huì )接受辭職,須經(jīng)常務(wù)委員會(huì )組成人員的過(guò)半數通過(guò)。接受辭職的決議,需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備案、公告。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書(shū)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書(shū)面提出辭職?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接受辭職,須經(jīng)常務(wù)委員會(huì )組成人員的過(guò)半數通過(guò)。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接受辭職,須經(jīng)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過(guò)半數的代表通過(guò)。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五十四條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的,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補選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公布變動(dòng)情況。從提名代表候選人到正式投票選舉時(shí)間不得少于兩天,補選方式由選區決定。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閉會(huì )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shí),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代表時(shí)采用無(wú)記名投票。

  對補選產(chǎn)生的代表,依照本實(shí)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進(jìn)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五條 為了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qián)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jìn)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wú)效。

  第五十六條 主持選舉的機構發(fā)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shí)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shí)移送有關(guān)機關(guān)予以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實(shí)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