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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工作條例

  (1990年12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根據1996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四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七次會(huì )議修訂

  根據2016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二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實(shí)施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

  第三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主席、副主席

  第四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法》的有關(guān)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shí)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guān),依照憲法、有關(guān)法律法規行使職權。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及其主席團實(shí)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經(jīng)費,代表活動(dòng)經(jīng)費以及主席團履行職責所需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

  代表名額和代表產(chǎn)生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實(shí)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每屆任期五年。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及其常務(wù)委員會(huì )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guò)和發(fā)布決議、決定;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jīng)濟、文化事業(yè)和公共事業(yè)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shí)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cháng)、副鄉長(cháng),鎮長(cháng)、副鎮長(cháng);

  (八)聽(tīng)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在閉會(huì )期間工作的報告;

  (九)聽(tīng)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十)撤銷(xiāo)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保護社會(huì )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chǎn)和勞動(dòng)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chǎn),維護社會(huì )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二)保護各種經(jīng)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三)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四)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在行使職權的時(shí)候,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diǎn)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副主席,有權罷免鄉長(cháng)、副鄉長(cháng),鎮長(cháng)、副鎮長(cháng)。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經(jīng)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shí)召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由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召集。

  第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每屆第一次會(huì )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gè)月內舉行。

  第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舉行前,由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負責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會(huì )議召開(kāi)的日期;

  (二)提出會(huì )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會(huì )議主席團名單草案;

  (四)確定列席會(huì )議人員名單;

  (五)聽(tīng)取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代表資格審查結果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六)會(huì )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舉行十日前,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應當將開(kāi)會(huì )日期和建議會(huì )議議程通知代表。

  臨時(shí)召集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不適用前款關(guān)于通知代表時(shí)限的規定。

  第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每次會(huì )議舉行前,召開(kāi)預備會(huì )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中選舉主席團,通過(guò)本次會(huì )議議程和會(huì )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huì )議由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主持。

  第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由預備會(huì )議選舉產(chǎn)生的主席團主持。主席團可以對會(huì )議召開(kāi)過(guò)程中的有關(guān)程序問(wèn)題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鄉長(cháng)、副鄉長(cháng),鎮長(cháng)、副鎮長(cháng)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其他有關(guān)機關(guān)、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負責人,經(jīng)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舉行會(huì )議的時(shí)候,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內上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列席。

  第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舉行會(huì )議時(shí),主席團、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審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五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huì )議程。

  列入會(huì )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huì )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主席團同意,會(huì )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進(jìn)行選舉和作出決議、決定,以全體代表的過(guò)半數通過(guò)。

  第十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副主席,鄉長(cháng)、副鄉長(cháng),鎮長(cháng)、副鎮長(cháng)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書(shū)面聯(lián)合提名。

  主席、鄉長(cháng)、鎮長(cháng)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jìn)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主席、副鄉長(cháng)、副鎮長(cháng)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jìn)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guò)上述差額,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后,進(jìn)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jìn)行選舉。

  選舉采用無(wú)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另行選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副主席、副鄉長(cháng)、副鎮長(cháng)時(shí),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jìn)行差額選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副主席,鄉長(cháng)、副鄉長(cháng),鎮長(cháng)、副鎮長(cháng)因故出缺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按照其確定的選舉程序和方式進(jìn)行補選;補選時(shí),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十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副主席,鄉長(cháng)、副鄉長(cháng),鎮長(cháng)、副鎮長(cháng)在法定的任期內,一般應當保持穩定。如果需要變動(dòng),本人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提出辭職。

  第二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舉行會(huì )議時(shí),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主席、副主席,鄉長(cháng)、副鄉長(cháng),鎮長(cháng)、副鎮長(cháng)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huì )審議。

  第二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舉行會(huì )議時(shí),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書(shū)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機構的質(zhì)詢(xún)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zhì)詢(xún)機關(guān)負責人在主席團會(huì )議、大會(huì )全體會(huì )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zhì)詢(xún)機關(guān)負責人簽署后書(shū)面答復。提出質(zhì)詢(xún)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mǎn)意的,可以要求受質(zhì)詢(xún)機關(guān)再作答復。

  第二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審議議案和報告時(shí),代表可以提出詢(xún)問(wèn),由有關(guān)機關(guān)和單位負責人員到會(huì )作說(shuō)明。

  第二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每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第一次會(huì )議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ì ),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任期屆滿(mǎn)為止。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ì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委員三至五名組成,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huì )全體會(huì )議通過(guò)。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實(shí)施細則》等有關(guān)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代表資格進(jìn)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jiàn),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ì )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wú)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第一次會(huì )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產(chǎn)生的代表,依照前款的規定進(jìn)行代表資格審查。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舉行時(shí),代表資格審查情況和代表出缺情況應當印發(fā)本次會(huì )議。

  第三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舉行會(huì )議的時(shí)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huì )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會(huì )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guò)半數通過(guò)。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在閉會(huì )期間的職責:

  (一)每年選擇若干關(guān)系本地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huì )普遍關(guān)注的問(wèn)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tīng)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zhuān)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shí)施情況進(jìn)行檢查,開(kāi)展視察、調研等活動(dòng);

  (二)聽(tīng)取和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jiàn);

  (三)聽(tīng)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jiàn)辦理情況的報告;

  (四)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五)指導選區依法罷免和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

  (六)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交辦或者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一至二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每屆任期相同。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中,應當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主席或者副主席。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ān)的職務(wù);擔任國家行政機關(guān)職務(wù)的,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辭去主席、副主席的職務(wù)。

  第二十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副主席的職責:

  (一)聯(lián)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

  (二)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kāi)展活動(dòng);

  (三)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jiàn);

  (四)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副主席協(xié)助主席開(kāi)展工作。當主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wù)或者缺位時(shí),由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職務(wù),直到主席恢復工作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出新的主席為止。

  第三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監督。

  第四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

  第三十一條 選出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其代表資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jīng)確認有效后,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發(fā)給代表證。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任期,從本級每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舉行第一次會(huì )議開(kāi)始,到本級下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舉行第一次會(huì )議為止。

  第三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應當宣傳法律和政策,宣傳上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及其常務(wù)委員會(huì )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的決議、決定,協(xié)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走訪(fǎng)選民,聽(tīng)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jiàn)和要求,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第三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guān)應當在十二小時(shí)內書(shū)面報告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

  第三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區或者生產(chǎn)單位可以組織代表小組,不足三人的,可以同鄰近的居民地區或者生產(chǎn)單位的代表組織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每個(gè)季度至少開(kāi)展一次活動(dòng)。

  第三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聽(tīng)取本級人民政府情況通報,開(kāi)展調研和視察。

  代表參加前款規定的各項活動(dòng)時(shí),不直接處理問(wèn)題。

  第三十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主席團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jiàn),由主席團交有關(guān)機關(guān)和組織研究處理。有關(guān)機關(guān)和組織應當認真辦理,自交辦之日起三個(gè)月內將辦理結果書(shū)面答復代表,遇有特殊情況,答復期限至遲不得超過(guò)六個(gè)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jiàn)的辦理情況,應當向主席團報告,并印發(fā)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jiàn)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kāi)。

  第三十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會(huì )議和參加閉會(huì )期間代表活動(dòng)時(shí),根據需要給予往返旅費和必要的物質(zhì)上便利或者補貼。

  第四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選民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罷免代表須經(jīng)原選區過(guò)半數的選民通過(guò)。

  第四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選民補選。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